改革 | 標準起草將不再署名
近日,關于“標準起草人署名”的話題再次引發熱議。
這一話題引發討論的起因是2019年標準化工作部署的一項工作內容:制定、起草標準,不再署名起草單位和起草人,并研究推進推薦性國家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是持續推進國家標準精簡優化改革的又一重要舉措。
標準署名制度的起源
追溯我國標準起草人署名制度的歷史淵源,在1987年之前未發現有在標準中應署名標準起草人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我國的標準文本在1987年以前是不署名標準起草人的。
1988年4月,國家標準局發布通知[(1988)088]規定:“需要時,可以寫上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人數一般以三至五人為宜。”此后,在1993年、2000年、2009年三次修改的《標準化工作導則》中,均對標準文本中標準起草人署名有明確要求,并取消了“需要時”的限制詞。
除93版規定“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一般不超過5人,重大綜合性基礎標準不超過7人”外,其他版本未做類似規定,也就是說,以后的版本放開了對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人署名的限制。
是否署名存在爭議
雖然我國自1988年開始實行標準署名制度,但實際上關于是否署名歷來存在爭論。
國家標準館陳云鵬、汪濱曾在《關于我國標準起草人署名的歷史探佚及現狀研究》一文中還原了當時這一決定存在的兩種意見。
反對的意見包括“標準的起草、制定以及后來的宣貫實施都是集體工作的成果,尤其是標準的起草階段,參與者眾多,起草工作是集體工作的結晶,將標準起草人署名在標準文獻中并不合適”。“在國際標準界,還從來沒有出現過這樣的作法。國際標準和各國的標準只是采用標準歸口的技術委員會屬名的唯一作法,并不涉及個人”。
而支持者認為:在我國,標準化工作無人重視,從業人員沒有獨立的職稱、獎勵和晉升渠道,屬名可以為標準化工作者的晉升和獎勵創造條件。同時也可以增強他們的責任感,便于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監督。
反對也好、贊成也罷。實際上,中國的標準起草人署名制度從誕生之日起即與績效評估緊密相連,也曾起到積極作用,但發展至今,業已逐漸呈現弊大于利的諸多社會問題,亦隨之出現了大量空洞甚至“垃圾”標準。
業內呼吁淡化署名
去年世界標準日期間,21世紀經濟報道曾發表過一篇文章《一流的企業做標準?你不知道的標準起草內幕》。文章披露,部分有權組織制定標準的單位,會向行業內的企業或個人收取標準起草費用,作為回報,這些繳費的企業或個人就可以把自己的名字列入標準起草單位或起草人。這對企業和個人來說,都是極大的宣傳。
而國家標準館陳云鵬、汪濱曾在《關于我國標準起草人署名的歷史探佚及現狀研究》一文也就標準起草人署名帶來的社會問題,從五個方面進行了分析:一是起草人個人屬名引發了標準“公益性”和個人“功利性”的矛盾以及個人成果與集體成果的矛盾;二是個人功利性容易引發起草人和參與起草企業的“權利尋租”行為;三是標準起草人屬名并不能真實反映起草人在標準起草工作中體現的真實作用;四是有些企業以起草單位或起草人的名義推銷產品或品牌,違背了標準的公益性;五是有人借用專家搞虛假屬名騙取立項,進而套取國家標準補助費。
署名制度自實行以來,曾產生過積極影響,但同時也帶來諸多社會問題。
多位業內專家建議,中國應借鑒國際做法,淡化標準起草人、起草單位署名在標準化工作績效評估中的作用。
此次2019年標準化工作部署中,明確要求持續推進國家標準的精簡優化。推動強制性國家標準“取消條文強制實施全文強制”“不再署名起草單位和起草人”“標準中增設實施信息反饋渠道”等改革措施。探索推動一般性產品標準退出國家標準序列,研究推進推薦性國家標準起草單位和起草人署名制度改革,增強推薦性國家標準公益屬性。
這,將為起草標準署名制度帶來重大革新。
相關熱詞搜索:
- 上一篇:東營港打造高端石化基地
- 下一篇:山東:繼續加快園區認定工